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之日起五個營業日
內,向證券商申報含公司基本資料、公司過去三年募資及資金運用相關紀
錄、本次現金增資資金運用計畫、支付予證券商之費用或任何形式之對價
及發行相關費用等項目之募資計畫書(附件三),並經證券商履行盡職調
查程序確認無重大異常後揭示於證券商募資平台至少五個營業日,投資人
始可進行認購。
公司自辦理股權募資至完成變更登記止,相關進度應揭示於證券商募資平
台。
公司於辦理股權募資期間,不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協助證券商進行盡職調查程序,並提供
所需之資料。
公司辦理股權募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募資計畫書以顯著字體註明,
且證券商於其募資平台揭示該募資案時,亦應以顯著方式揭示之:
一、公司為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權募資僅供天使投資人認購。
三、本次股權募資之有價證券為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股票。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向證券商申報之相關資訊,如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均應由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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