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專營基金銷售業務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二、本標準所稱證券商,係指未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使用契約、未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 契約及未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條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 九條規定,擔任銷售機構,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國內投信基金 及境外基金之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