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十、流動量提供者每月違反第八點報價相關規定達兩日(含)以上,本公 司得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同時副陳主管機關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 幣三萬元至十萬元違約金,並得連續處分至改善為止;情節嚴重者本 公司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受理申請指數資格認可或指數投資證 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