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四、發行人委任之流動量提供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公司審查後同意 : (一)經本公司核可得經營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業務者。 (二)與指數投資證券之發行人簽定提供指數投資證券市場流動量之契約 (以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量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