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流動量提供者應向本公司申請設立專戶,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
者,該專戶設於其自營部門下,本國證券商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五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帳號為九九八八八八-
五;發行人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該專戶設於受委任者之證券自營
部門下,本國證券商帳號八八八八八八-六,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帳號九九八八八八-六。
流動量提供者以前項專戶對指數投資證券提供流動量。其保管劃撥帳
戶內之指數投資證券不得辦理質權設定。
發行人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進行避險,該專戶設於其自營部門下,本
國證券商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四,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
之分支機構帳號為九九八八八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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