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九、流動量提供者就其專戶內指數投資證券普通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鉅 額買賣,同一成交日同一種類之指數投資證券,得互相抵繳。前揭互 相抵繳後,仍有賣出餘額者,至遲於次二營業日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一百零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者,得免除對 其總經理、經理人及經辦人員為相關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