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Cyber 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Regul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第 7 條
各機關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
他適當項目與內部情資進行關聯分析及整合。
各機關應就前項分析及整合後發現之新型威脅情資進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