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英
Cyber 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Regulations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10018201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354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7128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