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英
Cyber 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Regulations
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分別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 方式為之。 各機關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方式進行情資分享者,分別經主管機關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書面。 二、傳真。 三、電子郵件。 四、資訊系統。 五、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