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2 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以下簡稱虛擬通貨)業務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表彰虛擬通貨以外之其他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若其他法令已有
規定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證券商、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指引
辦理;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證券商、發行人之財務報告,應依有關法令辦
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指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