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26 條
發行人發行虛擬通貨者,應檢具「發行人發行虛擬通貨申請書」(附件三
),備齊公開說明書等相關書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
前項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且應揭露下列專家意見
:
一、資訊技術專家就本次發行虛擬通貨所使用資訊技術之安全性等出具意
    見。
二、財務專家(證券承銷商或非簽證之會計師)就發行價格之合理性出具
    意見。
三、律師就本次發行虛擬通貨之適法性出具意見。
前項專家及律師於出具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且不得與發行人
    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二、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意見書;並
    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
    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
    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