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30 條
證券商經確認發行人符合前條規定後,應將發行人基本資料、虛擬通貨種
類、募資額度、認購繳款方式、募資期間及公開說明書等資訊揭示於交易
平台至少五日,專業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專業投資人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