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虛擬通貨已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虛擬通貨買回機制者,得在其虛
擬通貨已於交易平台交易滿一年後,經其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交易平台買回其虛擬通貨,並應於依第三
十七條輸入證券商資訊揭露專區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買回之虛
擬通貨應立即辦理註銷。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買回虛擬通貨後,如流通在外數量低於原發行數量之百
分之十者,證券商應公告終止該虛擬通貨之買賣。
證券商得在其交易平台議價買賣自行發行之虛擬通貨,不適用第一項之規
定,但其每日庫存餘額不得超過流通在外數量之百分之三,如有超額情事
應於三個營業日內改善完成。
證券商非因議價買賣需要,在其交易平台買回其自行發行之虛擬通貨,應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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