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時間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專區:
一、發行人基本資料:包括公司概況、董事、監察人及經營團隊基本資料
等資訊,應於開始買賣前輸入;其後如有變動,應於知悉變動之日起
五日內輸入。
二、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輸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三、發行人決定分潤、配發利息或其他利益之資訊:經董事會決議後之次
一營業日內輸入。
四、發行虛擬通貨募資資訊:
(一)募資計畫項目及進度:應於募資期間結束之日起十日內輸入。相關
資料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五日內輸入。
(二)募集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輸入。
五、買回虛擬通貨資訊:
(一)買回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買
回虛擬通貨名稱、買回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及買回
之區間價格等項目。
(二)執行情形:應於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次一營業日內,輸入
執行情形。
六、債務型虛擬通貨屆發行期滿:應於已發行之債務型虛擬通貨到期日前
至少十日輸入終止買賣日期。
前項第六款情形,證券商應就屆發行期滿之債務型虛擬通貨,於交易平台
以顯著方式揭示終止買賣日期。
第一項各款之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