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44 條
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與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審核客戶是否符合專業投資人之條件,並應要求客戶於交易平台完成註冊
,且應確認客戶已簽署開戶契約(附件四)及風險預告書(附件五)後,
始得進行議價買賣。
證券商應與客戶約定虛擬通貨之買賣及移轉,應於發行該虛擬通貨之交易
平台為之,不得於該交易平台之外進行買賣及移轉。
證券商與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應先確認客戶以本人名義於金融機構開
立款項收付之帳戶,並應透過該帳戶以新臺幣匯出、入款方式交付或收受
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