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46 條
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與其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應以新臺幣於該交易平
台進行報價及給付結算。
前項證券商之報價為參考報價,並應提供買進及賣出之雙邊報價,其成交
價格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
證券商應本於專業判斷提供合理之報價,並應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
供求關係,不得提供偏離合理價格之報價,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
證券商就其自行發行之虛擬通貨進行報價及議價買賣時,應特別注意價格
之合理性,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報價決定依據及議價成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