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59 條
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視情節
輕重,逕行通知證券商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