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8 條
證券商應依客戶別分別設置虛擬通貨之登載、移轉及保管機制並列入內部
控制制度,憑以辦理客戶虛擬通貨之收付、異動及庫存保管等事宜。
證券商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每日將虛擬通貨之異動及餘額明
細等資料傳送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由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儲存為備份資料;發現不符時,證券商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共同查
明原因更正之。
有關資訊申報、異常處理及收費等事宜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辦理。
證券商應每季委託會計師查核第二項虛擬通貨之異動及餘額明細等資料,
以確保其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