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Rules Governing Exchanges of Negative Credit Data on Credit Extension Businesses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rough Joint Credit Information Center and Securities Firms through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3
三、介接交換負面信用資料之業務範圍、內容與揭露期限
(一)本規範所指之介接交換負面信用資料業務範圍如下:
      1.金融機構為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等授信業務(不包含
        信用卡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之負面資料。
      2.證券商為信用交易業務(不含融券)、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
        用途款項借貸等授信業務之負面資料。
(二)前款所稱負面信用資料之內容,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聯徵中心之授信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
      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證交所之投資人信
      用違約(不含融券)、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違規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違規,經證券商通報結案者,自註記「已結案」日起,揭露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