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開戶,應充分瞭解客戶,始得接受。
證券商應訂定接受客戶原則及瞭解客戶審查作業程序。證券商留存之客戶
基本資料,應包括客戶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
過往投資經驗及投資目的與需求等,並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區分客戶之風
險承受等級:
一、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二、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三、客戶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
前項客戶基本資料之內容及分析結果,應經客戶確認。異動時,亦同。
第二項客戶基本資料變動時,證券商應重新評估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
證券商對客戶留存之基本資料,應善盡合理調查之義務,必要時,得要求
客戶提供相關證明書件。
客戶以電子方式辦理開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
證明文件:
一、以電子憑證開戶,並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完成身分驗證
。
二、透過「晶片金融卡」、「登入網路銀行」或「登入電子支付帳戶」,
取得約定扣款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
三、經扣款銀行執行傳送簡訊 OTP 驗證碼(一次性密碼),至客戶於銀
行臨櫃申請開立之存款帳戶所留存手機確認身分,並由公司致電客戶
確認留存相關資訊。
四、其他足以確認投資人身分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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