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29 條
證券商依第八條規定設置客戶款項明細帳,留存客戶款項,應與客戶簽訂
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戶性質及客戶留存款項範圍。
二、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範圍。
三、客戶留存款項所生銀行利息之歸屬、結算及分配方式。
四、客戶領回資金、終止留存款項之程序。
五、客戶查詢其款項方式。
六、證券商應就客戶款項明細帳之款項留存收付紀錄。
七、證券商管理費費率。
八、契約之生效日期、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九、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客戶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款項明
    細帳之相關資料提供主管機關、本中心及其他本中心指定之機構。
十、第九條第六項第四款所定之事項。
十一、爭議事項之處理。
十二、其他與客戶權益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