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32 條
證券商於交易平台接受客戶委託進行基金之買賣或互易交易前,應預先收
足款券,始得為之。
證券商應於客戶提出買賣或互易交易之申請且完成款券交付前,交付公開
說明書、風險預告書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