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5 條
證券商應依據本中心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有關基金買賣及
互易業務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報經董事會通過,並應依證券暨期
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及
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經營本辦法所定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中心通知變更者,證券商應於限期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