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6 條
證券商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
範,按風險基礎方法,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證券商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並應
定期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