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依客戶別分別設置款項之收付、撥轉及保管機制,以及基金之登
載、移轉及保管機制,並列入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每日將基金於交易平台買賣及互
易交易之明細等資料傳送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資訊系統,由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儲存為備份資料,並供投資人查詢參考;發現不符時,證券商
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前項證券商應傳送之明細資料,以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
辦理申購及買回款項收付之基金為限。
有關第二項資訊傳送、異常處理及收費等事宜,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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