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英
Rule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and Filing of Sustainability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非綜合證 券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自行選擇依第二條規定編製與申報 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或依附表揭露永續指標。 前條規定於前項證券商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