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
辦法規定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編製與
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永續報告書。
非屬前二項之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自行選擇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或
依第二條所定之附表揭露永續指標: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之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申報。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之證券商,及屬上
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非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申報。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申報。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非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起申報。
證券商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非上市上櫃子公司者,得與母公司共同編製與申
報永續報告書,但其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證券子公司之永續發展作為及其
應揭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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