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and Filing of Sustainability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第 3 條
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
辦法規定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編製與
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永續報告書。
非屬前二項之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自行選擇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或
依第二條所定之附表揭露永續指標: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之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申報。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之證券商,及屬上
    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非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申報。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申報。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非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起申報。
證券商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非上市上櫃子公司者,得與母公司共同編製與申
報永續報告書,但其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證券子公司之永續發展作為及其
應揭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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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之盤查、確信與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
計畫適用時程如下:
一、屬上市或上櫃證券商,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
    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時程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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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已公開發行者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永續
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未公開發行者則應依上述時限將永續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未建置公
司網站者得置於證券商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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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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