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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1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下列各款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應於所定期限內將
募處準則所定申請(報)書、應檢附書件及同業公會審查意見,併「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請(報)案件檢查表」(附表二)函
送本公司辦理事前審查:
一、申請募集案件:同業公會將申請案轉報主管機關後三個營業日內。
二、本作業程序第二條以外之申報募集案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日之三個營
    業日前。
前項申請或申報募集基金案件,本公司於檢視申請(報)書件記載事項及
內容完備後,本公司應將審查意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填具之檢查表等相
關資料,函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