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下列各款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
基金(均含傘型基金之子基金)案件,應於所定期限內將募處準則所定申
請(報)書、應檢附書件及同業公會審查意見,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
集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請(報)案件檢查表」(附表二)或「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請(報)案件檢查表」(附表三)函送
本公司辦理事前審查:
一、申請募集案件:同業公會將申請案轉報主管機關後三個營業日內。
二、本作業程序第二條以外之申報募集案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日之三個營
業日前。
前項申請或申報募集基金案件,本公司於檢視申請(報)書件記載事項及
內容完備後,本公司應將審查意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填具之檢查表等相
關資料,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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