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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第 2 條
本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下列各款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
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件,應依募處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追加募集案件。
二、申報募集案件。但不包括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三、前款案件之申請展延案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之傘型基金募集及追加募集案件,依各子基金類別
,分別適用前項本公司受託辦理事項之規定。但不含傘型基金同時包含指
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申報募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