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第 4 條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前條之案件後,應執行下列作業:
一、檢視申報書附件、記載事項及內容是否完備。
二、檢視申報書件有關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
    稱同業公會)審查意見及律師意見書等是否涉有重大異常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