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第 5 條
申報案件,除有本作業程序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外,於本公司收
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下列期間時生效:
一、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募集案件:十二個營業日。
二、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募集案件:三十個營業日。但符
    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揭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
    十二個營業日。
三、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追加募集案件:七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