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創新板申請上市案創新性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全文 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實施
。
第 3 條
本公司應就申請公司所營產業相關之專業研究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國內公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公會等單位,遴選七名創新性審查專家,經總
經理核定後委請其出具創新性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