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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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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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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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就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案應辦理創新性條件之審查。
本要點所稱創新性,係指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本文所稱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
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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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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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就申請公司所營產業相關之專業研究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國內公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公會等單位,遴選七名創新性審查專家,經總
經理核定後委請其出具創新性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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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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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性審查專家執行任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與超然獨立之精神,不得
洩露因受理審查案件所知悉之內容。於任期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以任何名義期約、收受或價購申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二、與申請公司、中介機構之間有期約、要求或收受金錢或其他不正當利
益。
三、接受申請公司、中介機構之邀宴或款待。
四、與申請公司有正常業務外之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
證券之媒介情事。
五、直接或間接利用審查案件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
六、為申請公司提供勞務或出具任何專家意見。
創新性審查專家之任期自收受本公司聘任邀約時起至同案有價證券上市審
議委員會決議之日止,如有退件提出申復者,期間延至申復決定確定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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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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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性審查專家對於審查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配偶現受申請公司或中介機構聘僱,擔任經常性工作,支領固
定薪給者。
二、本人或配偶曾任申請公司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本人或配偶任職之公司與申請公司互為關係人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申請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
五、本人或配偶與申請公司有共同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六、本人或配偶任職之公司與申請公司具有業務往來關係者。
七、其他與本身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足以影響其獨立性者。
創新性審查專家依前項自行迴避者,本公司應依第三項規定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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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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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性審查專家對受委任審查案件有疑義,應向本公司上市案件承辦人員
提出,不得直接或間接接洽申請公司及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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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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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性審查專家應於本公司送達審查意見表及相關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就
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創新性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理由回覆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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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創新板上市案件應取得五名以上創新性審查專家表示同意,始符合創
新性審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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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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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創新板上市案因不符合創新性審查條件經退件者,申請公司得提出申
復,本公司應將申請公司陳述之申復理由及相關資料重新委請創新性審查
專家審查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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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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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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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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