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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創新板申請上市案創新性審查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Review of Innovation in Application for Listings on Taiwan Innovation Board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第 7 條
創新性審查專家應於本公司送達審查意見表及相關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就
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創新性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理由回覆本公司
。
申請創新板上市或改列創新板上市案取得五名以上創新性審查專家表示同
意,始符合創新性審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