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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第 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
券交易所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
上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