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外國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後,每年應於接獲 信用評等公司評定信用評級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辦理 書面申報。期間內信評評級有變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