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Statute For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投資案件,應於其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牽 涉到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 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