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3 04:35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88 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 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相關函釋:
台文字第 096000044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