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 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 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