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302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5 條 (100.08.04)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101.11.23)
  • 公司法 第 172-1、177-3、192-1、216-1 條 (102.01.30)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102.06.05)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3 條 (103.08.13)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8、19 條 (103.09.22)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3 條 (104.01.29)
  • 證券交易法 第 25、25-1、36-1 條 (104.02.04)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7、12、13、13-1 條 (104.03.04)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一字第 0970071579 號
  • 要  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主    旨: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公告事項:檢附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乙份。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以上含附件)
    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以上均含
              附件)
    相關圖表:
  • 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DOC
  • List concerning what information Publicly-held companies should announce to the public or report to the FSC.DOC
  •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1 卷 10 期 91-92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70071579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30384523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