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
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
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
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公開發行公司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符
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
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二、由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
    名額。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股東及董事會依前項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
、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
    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前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
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依本法設置審計委
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