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 18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
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
會備查。
第 19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
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