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第 7 條
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三日前,檢附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持股證明文件、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資格
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之文件、擬刊登之書面及
廣告內容定稿送達公司及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
會十五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
以揭露或連續於日報公告二日。
公司於前項徵求人檢送徵求資料期間屆滿當日起至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前
,如有變更股東會議案情事,應即通知徵求人及副知證基會,並將徵求人
依變更之議案所更正之徵求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公司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彙總
徵求人名單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中擬支持董事被選舉人之經營理念
內容,於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同時附送股東。
第一項及第二項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公司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
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傳送之日期、證基會之網址及上網查詢基
本操作說明;以日報公告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公告之日期及報
紙名稱。
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委託公司代為寄發徵求信函
或徵求資料予股東。
徵求人非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
徵求行為。
第 12 條
徵求人應編製徵得之委託書明細表乙份,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徵求
人徵得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
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第 13 條
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除有第十四條情形外,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
超過三十人。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檢附聲明
書及委託書明細表乙份,並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
機構。
前項聲明書應載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第一項受託代理
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
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第 13-1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委託書於股東會開會前應經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其他
股務代理機構予以統計驗證。但公司自辦股務者,得由公司自行辦理統計
驗證事務。公司應將統計驗證機構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變更時,公司
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前項所稱驗證之內容如下:
一、委託書是否為該公司印製。
二、委託人是否簽名或蓋章。
三、是否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之姓名,且其姓名是否正確。
辦理第一項統計驗證事務應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關委託書統計驗證作
業規定為之;前揭作業規定,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
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有關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相關規定訂定之。
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得隨時檢查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公司或辦理統計
驗證事務者,不得拒絕。
自辦股務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違反第三項規定,經本會命令糾正或處罰者
,不得再自行或為該違規情事所涉公司辦理股務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