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 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