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
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
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
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
,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
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
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
六條及第十條第十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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