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8:44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另覓營業處所措施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二、證券商依前述規定申請另覓營業處所,倘所營業務涉及其他證券相關 單位權責範圍,應一併向各所涉業務權責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