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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另覓營業處所措施 

Measures for Searchfor Other Places of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in Response to Severe Communicable Disea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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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證券商因嚴重特殊傳染病疫情事件,發生營業據點之人員被隔
    離,而導致證券商營業據點無法正常營運,證券商得採行緊急應變措
    施如下:
(一)使用現有營業處所
      1.有二營業據點以上之證券商,可互相備援。
      2.已自行訂定經營危機應變措施之證券商,得優先啟用備援營業場
        所。
      3.倘現有營業處所須使用集中市場雲端備用競價設備者,依「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證券
        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七辦理;須使用櫃檯
        市場備用(含雲端)設備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下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業務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辦理。
(二)申請另覓營業處所
      1.另覓一臨時營業場所並與原營業處所分兩地營業,須事先提具緊
        急應變計畫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准,且
        該場所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三個月
        。
      2.上開計畫應含該場所之地址、電話、人員配置、使用期間及作業
        方式(例如客戶委託資料或自營商交易之傳輸方式)等。
      3.倘另覓營業處所須使用集中市場雲端備用競價設備者,依「臺灣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壹、七辦理;須使用櫃檯市場備用(含雲端)設備者,依「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二十三
        條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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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依前述規定申請另覓營業處所,倘所營業務涉及其他證券相關
    單位權責範圍,應一併向各所涉業務權責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