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融(四)字第 907169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17、22、43-1 條 (089.07.19)
  • 要  旨: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有關應取得發行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及財務報告書之規定
    

    全文內容:一  票券金融管理法於本 (九十) 年七月九日奉  總統令公布,並於七月
                  十一日生效,民營企業總授信歸戶金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且票
                  券商在該生效日前與其有訂定本票保證契約,迄生效日尚未屆期者,
                  票券商於該契約到期,續對企業辦理本票保證時,得於九十一年七月
                  十日前取得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二  票券商承銷、保證或背書未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營事
                  業所發行之本票,得以其經審計機關審定之營業決算審定書替代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69 期 226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9 月號 第 109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1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