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四)字第 016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9 條 (082.11.08)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檢附無轉讓額度情事聲明書
    

    主    旨: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檢附無轉讓額度情事聲明書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
                  定辦理。
              二  所稱轉讓額度,係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將其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核准額
                  度提供其簽約客戶、所管理基金、持股百分之百子公司以外之法人或
                  自然人使用,並另收取額度使用費之行為。所稱簽約客戶,應以其公
                  司登記營業項目相關之客戶為限。
              三  目前本會已受理審查中之再次申請或新申請案,應自公告日起十五日
                  內補上開聲明書到會。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9 期 11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