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民國 82 年 11 月 08 日)
第 9 條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券主管機關於許可
  時,應報請財政部核准後,商得中央銀行之同意。
  證券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得衡量地區性之平衡及申請人之相互關係決定是否許可。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第一項許可,應具申請書載明申請投資額度並檢附左列文件:
  一﹑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保管契約副本。
  五﹑投資計畫。
  六﹑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